台湾虽然与大陆的政治制度、土地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但台湾现政权毕竟来自于大陆,台湾民众大部分是大陆移民。因此,台湾的国民性与大陆更加接近。相较于香港过去上百年长期受西方管治,台湾的都市更新现在成了深圳城市更新主要学习的对象。
台湾的城市更新历程和大陆的非常相似:1990年以前,由政府主导,偏重于实质环境的改善,忽略小区网络的延续,造成官民关系紧张。1990-1998年,由开发商主导,偏重于经济的发展,却造成了社会阶层的对立。1998年以后,注重小区共识的整合,但也造成了原业主内部的冲突与矛盾。特别是1998年台湾地区通过了《城市更新条例》,台湾的都市更新走上了更加规范的道路。
台湾自1998年推出了《都市更新条例》之后,以此为基础,陆续发布了《都市更新条例实施细则》、《都市更新团体设立管理及解散办法》、《都市更新权利变换实施办法》、《都市更新建筑容积率奖励办法》、《都市更新事业接管办法》、《都市更新投资信托基金募集运用及管理办法》等几十个配套的都市更新政策法规。与这些政策法规相适应,台湾完成了都市更新方面多数决制度、权利变换制度、协议合建制度、都市更新信托制度、社区规划师制度、容积率转移制度等等数十个配套制度的建设。
和深圳一样,台湾也从地区层面到各县市也成立了政府的都市更新处(深圳是城市更新办)来运作政府对都市更新的监管。但与深圳不同的是,台湾的都市更新根据具体项目特点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开发商主导和业主主导的三类城市更新。特别是业主主导的城市更新,业主自己可以成立自己的都市更新自助组织——都市更新会,作为自己社区都市更新的实施主体。另外,今年,台湾专门成立了一批以专业人士为主体,专门协助原业主进行都市更新的机构——都市更新股份公司,既可以协助业主进行城市更新,也可以直接作为都市更新的实施主体。
台湾都市更新推动组织架构另外一个特点是存在的丰富而众多的第三方机构,从半官方的都市更新推动中心,到民间研究机构性质的财团法人都市更新研究基金会、都市更新学会等,更有众多的都市更新NGO组织,如都市改革组织、社会住宅推动联盟、台湾都市更新受害者联盟等。他们共同构成了推动都市更新的第四极,保障了台湾的都市更新以平稳而有序的方式向前发展。
都市更新目前是台湾的一项基本政策,在台湾地区受到了空前的重视。但台湾的都市更新并未采用疾风暴雨的运动式的推进。深圳地区自城市更新办法颁布4年以来,立项的城市更新项目就有四百余件,而台湾自城市更新条例颁布十几年以来,核定的都市更新案仅有近三百件。台湾按目前的推进速度,台湾要完成整个地区的都市更新,需要上千年。
但和大陆常见的伴随着流血冲突等恶性事件的城市更新不同,台湾的都市更新,自都市更新条例颁布以来,鲜见有发生流血冲突的都市更新案例。最出名的2012年发生的文林苑强拆事件,并为发生流血冲突,但依然引起了民众和媒体对台湾都市更新多数决机制的反思,并最终导致了对台湾都市更新条例的修改,修改稿进一步提高了都市更新民众同意门槛和民众参与都市更新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将会引导台湾的都市更新进行得更加平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