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维护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 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以下简称深府[2004]102 号文)、《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5 号),结合大鹏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