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自局发布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土地整备等用地审批职权下放各区行使

发布时间:2022-07-04 17:05:24 Click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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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一、工作背景

2020年6月1日,市政府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以下简称327号令),在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强区放权,提升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327号令实施两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国家对临时用地管理体制机制的调整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明确规定临时用地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为落实国家关于临时用地管理的精神,我市已于2022年3月1日起将临时用地审批收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这与327号令的规定不一致,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保障各类重大项目快速落地要求。327号令已将涉及城市更新和棚户区改造的用地审批权限交由区政府承担,但保留了通过土地整备方式出让的居住用地、置换土地、占用国有储备土地总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留用土地、征地返还用地、安置房用地的土地供应方案的审批职权,这些用地需要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考虑到土地整备作为我市存量土地开发的重要手段,关系公共设施、重大民生和重大产业项目的落地的实施,为提高审批效率,减少行政审批层级,此次327号令修订进一步将上述审批职权下放给区政府,以更好保障各类重大项目快速落地。
理顺行政职权需要。2018年,国家、省、市为调整机构设置和职能配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启动了新一轮机构改革工作,改革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水、海洋等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机构改革至今,基于实际工作需要,为更好地承接相关职能,部分原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承担的行政职权需由派出机构承担。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为顺应新形势、新要求,落实审批职权调整的工作部署,我局启动了327号令的修订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土地供应方案审批职权调整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土地整备项目管理工作机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函〔2018〕281号,以下简称281号函)规定:“留用土地占用国有储备土地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由市政府审批留用土地供地方案和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并下达用地批复;留用土地不占用国有储备土地,或占用国有储备土地总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由区政府审批留用土地供地方案和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并下达用地批复。”327号令将该通知中“占用国有储备土地总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留用土地”,以及征地返还用地、安置房用地土地供应方案列入需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的情形。土地整备与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都是存量土地开发方式,按照我市职责分工,均由辖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因此,此次修订按照我市强区放权的改革精神,对281号函个别条款进行了调整,同步将置换用地、通过土地整备协议出让的居住用地均下放至区政府,以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
同时,327号令出台后,实践中不同部门对“市投市建项目”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市投市建项目”土地供应方案的审批较为混乱。为统一标准,《行政职权调整决定(征求意见稿)》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关于“市投市建项目”的定义,进一步明确了“市投市建项目”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全额利用市本级财政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
(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职权优化
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对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使用年限、审批主体、土地复垦等进行了规定,明确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不得下放或委托临时用地审批权。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精神,此次修订删除了327号令中“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用地合同签订、土地复垦管理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等)由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的有关表述,将全市11个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临时用地审批权及与临时用地相关的5个已委托事项收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派出机构实施。
闲置土地处置和逾期竣工处理是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重要内容。但在实践中对于“闲置、逾期竣工等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到期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范畴存在一定争议。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区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此次修订规定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因闲置、逾期竣工等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到期收回土地使用权”,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强化节约集约用地。 
(三)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与活化利用职权调整
近年来,部分地区出现了随意拆除历史建筑、过度开发建设的倾向,引发了新的城市问题。2020年我市出台《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试行)》,对加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做出规定。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定文化自信、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明确要求,由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承担“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以及传统风貌建筑普查和线索认定;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指导监督、日常巡查以及违法行为处理”工作,更有利于加强我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与活化利用,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
(四)不动产登记行政执法职权调整
根据2021年10月30日修正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十四条,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处以罚款。为进一步推动执法重心下沉,提升基层治理水平,此次修订将“不动产登记”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我局各派出机构实施,以扩大基层执法权限,提高监管效能。
(五)地名管理职权说明
2022年5月1日《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修订后正式实施。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审批衔接工作意见的通知》(粤民函[2022]153号),2022年5月1日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批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名称命名、更名事项。我局作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该行政管理职权,但仍保留其他职权。同时,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的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根据上述规定,我局行使除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外的地名行政执法职权,属于其他部门职权的地名执法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鉴于此,有必要在此次修订中保留“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履行的地名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权”的规定,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权继续由我局各派出机构实施。
专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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