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以下简称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罗湖区范围内的股份合作公司,具体包括:
(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分公司、经营部、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二)由多个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或股份合作公司与其他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控股企业。
第三条【集体用地的定义和范围】本细则所称集体用地,是指股份合作公司及其所属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土地、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继受单位享有权益的土地。
第四条【原则】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市场运作、公开公平、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用地开发及交易类型】集体用地可以以自主开发、合作开发、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进入市场交易。但集体用地中的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含统建楼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市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项目交易条件】集体用地以合作开发方式进入市场交易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份合作公司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合作方:
(一)属于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开发的,按照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已取得用地批复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二)属于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合作开发的,按照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实施方案及土地整备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的;
(三)属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原则上已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
因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等项目实施,或城市规划统筹需要的,经区政府批准,股份合作公司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合作方。
第七条【集体用地合作开发交易方式】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合作开发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涉及以集体资产为主的城市更新项目,股份合作公司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合作方。
第八条【适用单一来源谈判情形】因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等项目实施需要,涉及以集体资产为主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的,经区政府批准,股份合作公司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选择合作方。
第九条【合作开发特殊情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区政府批准,股份合作公司可以直接签订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合作协议或委托协议:
(一)罗湖辖区内两个以上股份合作公司合作开发的项目;
(二)股份合作公司与罗湖区属国企合作,落实区委区政府产业布局、打造产业空间的项目;
(三)因城市规划统筹需要,集体用地总面积占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用地面积比例不超过20%,或股份合作公司享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3的项目。
第十条【旧项目规定】在《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的通知》发布之前(2016年8月31日前),股份合作公司已签订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协议,且已按照股份合作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并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合作公司用地合作开发或交易项目,可以不重新选定合作方。
第十一条【前期合作方】股份合作公司在开展征地返还用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城市更新等项目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提供权利人意愿征集、基础数据调查、测绘、标图建库研究、计划申报、搬迁补偿方案编制、专项规划编制及申报等服务。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与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服务范围、费用、期限等。
第二章 集体用地自主开发程序
第十二条【自主开发程序】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自主开发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评估论证。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决议形式对项目进行立项。
(二)项目公示。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在公司经营场所公示自主开发项目的主要事项,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自主开发所需资金估算、资金来源、项目预期收益等。
(三)股东大会决策。街道党工委审议通过后,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根据市、区有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对自主开发项目逐项审议和表决,形成书面决议。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聘请公证机构对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进行公证,同时邀请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四)项目备案。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15日内,将自主开发项目相关材料通过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报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项目备案申请;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
3.项目范围内公司集体用地权属证明资料;
4.民主决策资料,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等;
5.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意见;
6.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7.项目公示照片等。
第三章 集体用地合作开发程序
第十三条【合作开发程序】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合作开发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项目评估论证。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决议形式对项目进行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在公司经营场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制定合作开发方案。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制定合作开发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合作开发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土地使用权状况、项目评估情况、合作方资质条件、合作方引进方式、合作方式、利益分配方式等。
(三)方案公示。经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合作开发方案应当在公司经营场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社区党委、街道党工委审议。公示结束后,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将集体用地合作开发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等材料报所在地社区党委、街道党工委研究审议;街道党工委在研究审议前,应当征询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等单位意见;涉及《深圳市罗湖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由街道党工委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五)股东大会决策。经街道党工委审议通过后,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根据市、区有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对合作开发项目逐项审议和表决,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内容包括:
1.是否同意评估报告;
2.是否同意合作开发方案;
3.是否同意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合作方;
4.是否同意项目分配方式、分成比例等。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聘请公证机构对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进行公证,同时邀请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六)提出交易申请。合作开发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通过综合监管系统提交交易申请。
(七)公开选定合作方。交易申请受理后,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等发布项目合作开发招商公告,其中系统和网站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报纸媒体连续刊登公告时间不少于2日。
(八)交易结果公示。选定合作方后,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股份合作公司经营场所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九)交易结果备案。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在交易结束后15日内,将合作开发项目相关材料通过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报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项目备案申请;
2.项目合作开发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
3.项目范围内公司集体用地权属证明资料;
4.民主决策资料,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社区党委及股东大会决议等;
5.拟签署的合作合同(协议);
6.提交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公告、签到表、谈判现场照片、会议记录等);
7.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意见;
8.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9.项目公示照片;
10.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
11.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及资质信誉等。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第十四条【股份合作公司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并履行以下程序:
(一)项目评估论证。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转让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项目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决议形式对项目进行立项。
评估报告应当在公司经营场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制定交易方案。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根据评估报告和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交易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交易方案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基本情况、挂牌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或标定地价)、意向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交易方式、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等。
(三)方案公示。经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交易方案应当在公司经营场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社区党委、街道党工委审议。公示结束后,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方案、评估报告等材料报所在地社区党委、街道党工委研究审议。
(五)股东大会决策。股份合作公司应当根据市、区有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对交易项目逐项审议和表决,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同意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以公开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2.是否同意拟转让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
3.是否同意拟转让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方案等。
股份合作公司应当聘请公证机构对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进行公证,同时邀请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六)公开交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股份合作公司应当通过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提交交易申请。交易申请通过后,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七)交易结果公示。交易结束后,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股份合作公司经营场所公示交易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项目备案。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完成交易的,股份合作公司在完成交易后15日内,应当将项目相关材料通过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报街道监督管理机构、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项目备案申请;
2.项目交易方案、评估报告;
3.民主决策资料,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社区党委及股东大会决议等;
4.法律顾问、财务顾问意见;
5.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6.项目公示照片等。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合同签订】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在确定集体用地开发合作方之日起30日内,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开发合同。
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合同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项目合作方案内容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主要条款或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六条【合同存档】股份合作公司与合作方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合同副本上传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名词解释】本细则所称“以上”“不少于”,含本数;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上位法和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细则解释权】本细则由罗湖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细则实施时间】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