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1日,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龙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本次修订对《实施办法》原有架构进行了适当调整并对内容进行精简,分为9章57条,包括总则、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实施主体确认、用地移交与建设用地审批、报建与验收、项目监管、附则。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
1.结合原《实施办法》印发至今城市更新项目推动过程中存在的障碍、难点,于第四条中进一步完善、明确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2.第五条中新增关于区城市更新部门建立城市更新决策咨询机制的规定。
(二)第二章“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
1.结合《更新条例》《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城市更新项目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物业权利人核实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增加第七条,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应向辖区街道办事处申请进行物业权利人核实规定及具体操作流程。
2.优化计划审批规定内容,删减计划申请材料,并增加第十二条,强调计划调整、调出的申报、审批程序等事宜参照计划制定相关规定执行的要求。
(三)第三章“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
第十三条中更新完善关于信息核查、历史用地处置的相关表述。
(四)第四章“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
1.第十六条中明确对于结转至2010年规划制定计划项目没有明确计划申报主体,规范申报主体的确定。
2.优化规划审批规定内容,删减规划申请材料,增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修改及规划容积确定依照相关规定执行的要求。
(五)第五章“实施主体确认”
1.为保障区属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明确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处置手续,并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应在实施主体确认阶段就完善相关处置手续情况征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意见。
2.结合《更新条例》有关规定,增加第二十四条,搬迁补偿协议原则采用示范文本,规范搬迁补偿行为并明确信息共享推送制度。
3.结合《更新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拆迁难的破解路径,增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明确行政调解单位、城市更新项目启动行政征收条件等事宜。
4.第二十八条中更新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应提交的材料要求。
5.第二十九条中调整土地、建筑物权利人情况及单一主体形成情况的公示期限为10日,保障公众对实施主体确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6.结合《更新条例》有关规定,第三十条中新增确认实施主体后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暂停办理拆除范围内物业的审批、登记的要求。
(六)第六章“用地移交与建设用地审批”
1.结合《更新条例》有关规定,第三十三条中新增并明确办理无偿移交政府公共用地地上建筑物提前拆除的办理程序,保障被搬迁人合法权益。
2.结合城市更新运作实际程序,第三十七条中新增涉及产业项目及保障性住房签订监管协议的相关要求。
3.增加第三十八条,明确涉及未完善土地征转用补偿及经济关系理清的相关事宜。
(七)第八章“项目监管”
1.参考各区监管资金建设成本核算标准及《深圳市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结合龙华区实际情况,第四十六条中调整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监管资金中建设成本核算的金额标准。
2.结合城市更新运作实际程序,第四十八条中明确负责接收、管理公共住房及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政府公共配套设施的单位。
3.结合《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等有关规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第四十九条中明确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应抄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强调实施主体股权变更行为应当依法纳税。
4.结合《更新条例》等有关规定,明确违法拆除行为认定及处理部门,规范城市更新拆除工作秩序。
(八)第九章“附则”
1.为进一步落实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提高城市更新审批效率,增加第五十一条,明确关于条例实施前已进行更新意愿公示的城市更新单元应进行物业权利人核实,但核实情况不影响计划申报审批工作。
2.增加第五十四条,明确公示费用的承担主体。
3.第五十七条中新增实施办法有效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