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社区集体经济资金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布时间:2022-08-15 16:13:30 Click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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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光明区社区集体经济的资金资产资源交易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修订并形成《光明区社区集体经济资金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依照《深圳市光明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光府规〔2021〕3号)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9月13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并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部分政策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明区社区集体经济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 简称“三资”)交易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 展,实现多方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 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的通知》 (深办字〔2016〕55 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政 府采购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光明区社区股份公司的“三资”交易 活动。 社区股份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注册资本由社区集体所有财 产折成等额股份并可募集部分股份构成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享 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 业法人,主要包括股份合作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社区股份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2 家及以上社 区股份公司联合设立的企业的“三资”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2 第三条 社区股份公司“三资”交易活动实行集中交易目录 管理,纳入集中交易目录范围的项目由光明区集体资产管理局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以下纳入集中交易目录范围的项目,原则上应通过深圳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面积 3000 平方米以上或月租金 10 万元以上物业和土 地等资产的有偿使用。 (二)经市、区批准给予社区股份公司的非农建设用地、征 地返还用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其他享有合法权 益的用地及相关用地指标以合作开发方式(含参与城市更新)进 入市场交易。 (三)利用集体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四)使用资金购买 1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 (五)资产账面价值 100 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要求纳入交易平台的项目。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光明区集体资产管理局是“三资”交易活动的主管 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三资”交易管理规范。 (二)制定纳入集中交易的范围和目录。 (三)对“三资”交易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3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三资”交易活动的产业 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三资”交易中物业租赁的产业准入工作,制定 社区股份公司物业招租文件中的产业评分细则等指导性文件。 (二)对“三资”交易活动产业方面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三资”交易活动提供平 台,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三资”交易平台操作指南。 (二)根据交易文件,编制交易公告,统一发布“三资”交 易信息。 (三)组织交易活动。 (四)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网络、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协助社区股份公司对交易项目及意向方资质进行审查。 (六)受理对交易项目的咨询和质疑,协助处理投诉、答复 等工作。 (七)协助提供交易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区集体资产管理局报 告有关异常情况。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辖区内社区股份公司非公开交易方式申请进行审批。 4 (二)对辖区内社区股份公司“三资”交易方案进行审核, 处理相关投诉工作。 (三)对辖区内“三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社区党委应对社区股份公司集体用地的转让、开发、 建设以及大额资产处置(100 万元以上)等重大“三资”交易活 动监督和管理。 社区股份公司是“三资”交易活动的主要交易主体,履行下 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三资”交易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实施“三资”交易活动,编制“三资”交易文件,提 出“三资”交易申请并确认交易文件。 (三)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人。 (四)签订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对涉及本公司交易项目的质疑进行答复,配合街道办 事处处理投诉工作。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2 家及以上社区股份公司联合设立企业,且所属不 同街道的,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指定相关主体履行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的职责。 5 2 家及以上社区股份公司联合设立的企业涉及集体用地开 发,应由各社区股份公司按《光明区社区股份公司集体用地交易 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三章 交易方式及交易程序 第十条 “三资”交易活动原则上包括以下交易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投标 人通过投标竞争确定中标人的交易方式。 (二)公开竞价,是指经公告征集意向方通过价格竞争确定 成交人的交易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经招商公告征集意向方,以交易公 告的方式邀请两家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方,与谈判小组以谈判 方式确定成交人的交易方式。 (四)单一来源谈判,是指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与唯一意 向方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人的交易方式。 (五)协议交易,是指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直接与意向方 签订协议的交易方式。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纳入集中交易目录范围的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 标或公开竞价等交易方式。社区股份公司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 请,交易中心应自收到交易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对 交易材料进行核查。 6 交易中心根据社区股份公司确认后的交易文件编制交易公 告;交易公告应通过交易平台等途径发布,公开征集意向方。公 告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自招标公告公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 日,不少于 10 日。 (二)交易中心应组织对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 (三)采用评定分离的原则,须成立评审委员会和定标委员 会。 (四)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根据综合评分法、 定性评审法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评审方法对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推荐候选中标人。 (五)定标委员会应根据不同的项目选用自定法、抽签法、 竞价法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定标方法确定中标 人,采用定性评审法的不得同时采用自定法进行定标。 (六)交易中心应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七)招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拟设定的交易主体资格条件; 2.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和交易方式; 3.项目要求和交易内容; 4.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评分细则和定标方法; 7 5.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 6.社区股份公司民主议事表决材料,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 备案材料; 7.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因作出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不足 3 家而致公开招标 失败的,应重新组织公开招标。重新招标后,有效投标人仍不足 3 家的,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谈 判交易方式,与有效投标人进行谈判。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的,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社区股份公司在开始竞价的 3 日前发布竞价文件并明 确竞价规则。 (二)组成监督小组,对竞价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三)符合竞价条件的投标人根据竞价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四)社区股份公司根据竞价规则在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中确 定成交人。 (五)交易中心应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第十五条 公开竞价的公告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 意向竞标人的,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不低于底价的报价成交。 公开竞价的公告有效期满,若无意向竞标人,应按照竞价公 告确定的方式选择延期或重新组织公开竞价。 8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情形的交易活动,履 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交易方 式。 第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交易方式,应遵 循下列规定: (一)编制谈判文件。 (二)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 (三)自向谈判对象发出谈判文件之日起至谈判开始之日, 不少于 5 日。 (四)意向方应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开始日前提交应答文 件。 (五)应在谈判开始前组成谈判小组。 (六)谈判小组应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对谈判应答文件的 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核,分别 与投标人进行谈判,并出具谈判报告,推荐候选中标人。 (七)社区股份公司根据谈判小组推荐的候选中标人确定成 交人。 (八)应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情形的交易活动,履 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可以不通过交易中心直接采用协议交易方式 与意向方签订协议。 9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 从社区股份公司代表 1 人和评审专家中产生。社区股份公司根据 项目实际情况向交易中心提出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评审专家由交 易中心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从交易中心专家库中产生。参与项目 评审的社区股份公司代表应经社区股份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或意向方有利害关系。 定标委员会,由 5 人以上单数组成,从社区股份公司未参与 过评审的董事会成员及股东代表中产生,定标委员会人员名单应 经社区股份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监督小组,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从社区股份公司监事会、 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及股东代表中产生,并经社区股份公司 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评审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及监督小组相关人员名单须报街道 办事处备案。 相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对评审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及监督小 组的组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的,或者中标人中标资格被 区集体资产管理局确认无效的,应重新组织交易,或经街道办事 处同意后,社区股份公司可以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按 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 人为中标人。替补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中标资格被确认无效 的,应重新组织交易。 10 第二十一条 重新交易且对交易底价、条件等实质性内容作 出调整的,社区股份公司应重新制定交易方案。新的交易方案应 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二十二条 社区股份公司与中标人应按照交易文件要求和 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符合交易文件的规定。 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社区股份公司应将合同录入区社 区集体经济财务监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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