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加快宝安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市、区政府关于持续扩大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要求,宝安区起草出台了《宝安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于2022年8月22日到期,为进一步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加快我区城市更新区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工作实际,区发改局按程序对《管理规定》予以延期3年。现就《管理规定》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以及我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的实际需要,结合具体项目实施情况,我局牵头起草了《宝安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同意后于2019年8月再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实施(深宝规〔2019〕9号)。目前,我区累计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共计86个,涉及总投资约14.06亿元,按《管理规定》投资比例分摊,预计可节省区政府投资约7.73亿元。本《管理规定》是落实市、区政府关于持续扩大和引导社会投资要求的有效举措,是规范和加强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自实施以来,对进一步拓宽投融资渠道、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完善城市功能、节约财政资金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总体上取得了预期效果。
二、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6章,25条,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
1.明确制定《管理规定》的目的和依据(第1条)。
2.明确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含义以及适用项目范围(第2条)
为进一步配合城市更新项目主体建设,参照龙岗、龙华等区做法,本次《管理规定》将适用范围限定为城市更新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规划独立占地且应当由区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统称公共设施)项目,项目建成后产权归区政府所有,区财政给予社会资本一定比例的补贴。
本规定所称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市政道路、学校(含幼儿园)、医院(含社康中心)、文化、体育、公园(含绿地、广场)和公共交通(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交场站)等。
3.明确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产权、业主单位及项目建设资金(第3-5条)。
本规定所涉及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作为业主单位代表区政府行使业主权利。业主单位的确定、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的办理均按《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第3条)。
业主单位根据《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公共设施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并负责配合社会资本方开展有关前期成果报审和施工报建等工作,并向社会资本方提出公共设施项目设计和使用要求,对提交的设计方案和标准提出意见,参加项目建设的重大决策会议,负责代表区政府接收、管理和维护建成后的公共设施。城市支路及以上道路、人行天桥等的管理和维护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其设计、施工应满足交通运输部门的设计、接收管养标准(第4条)。
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社会资本投入(第5条)。
(二)项目确认
1.有意向的社会资本可根据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向业主单位提出提前建设公共设施项目的申请(第6条)。
2.明确社会资本投资人(第7条)
业主单位应就申请建设的城市更新范围内公共设施项目的内容和实施主体征求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规土、发改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项目意向社会资本方原则上确定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意向社会资本方确定后,由业主单位在区主要媒体上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由其提请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确定社会资本方。
本《管理规定》主要为城市更新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我区已成立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此,本《管理规定》中明确由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审定投资人。
3.明确项目立项及开展相关前期工作(第8-11条)
业主单位应与投资人就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进行协商,形成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后按照《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第8条)。
投资人确定后,业主单位应及时与投资人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及《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委托协议书》(第9-10条)。
结合“深90”改革及《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管理规定》中明确“投资人根据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并按照《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成果经业主单位审查同意后以业主单位名义办理审批手续”(第11条)。
(三)项目实施
1.施工图、预算及招投标(第12-14条)
投资人应按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工作,施工图设计标准不得低于批准的初步设计标准,工程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复(或备案)的项目总概算(第12条)。
投资人应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的招标投标和设备采购工作(第13条)。
业主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应责令投资人进行整改(第14条)。
2.竣工验收、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第15条)
工程完成后,投资人应会同业主单位和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
(四)补贴资金核拨
1.补贴额度(第16条)
区财政给予投资人的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经批复(或备案)项目总概算的45%,所需资金由区发改部门列入年度区政府投资计划安排。
项目竣工并移交后,投资人可向业主单位申请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额70%的补贴资金。
2.结算和决算(第17条)
业主单位应会同投资人按《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结算、决算报告并报审。
经区有关部门核定的竣工决算价如低于已批复项目总概算的,按核定竣工决算价的45%核拨补贴资金总额;如高于已批复项目总概算的,除区政府另有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决定外,按照已批复项目总概算的45%核拨补贴资金总额。
(五)责任追究
投资人违反监管协议,造成无法按监管协议期限完成项目报建等前期工作,建设资金不到位,管理混乱,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社会不稳定事件,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有关要求,或非不可抗力、政府责任导致无法按协议期限完成项目建设的,由业主单位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解除对其作为建设单位的委托,终止监管协议,相关法律责任及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投资人承担。区财政可按照经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须优先用于投资人自行理清因项目建设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如有违反,业主单位可根据监管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追回已核拨的全部补贴(第18条)。
业主单位发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相关参建单位工作不力,勘察设计质量达不到有关要求,或虚报项目概算,或造成严重的质量和安全事故,可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责令投资人与相应的参建单位终止相关协议,另行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参建单位继续开展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投资人承担(第19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区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第20条)。
(六)附则
1.无偿捐建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非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公共设施项目兜底条款(第21条)。
无偿捐建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非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公共设施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相关项目投资人由业主单位报区发改部门统筹提请区政府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定。
2.已按深宝规〔2015〕6号文立项实施的项目,后续相关工作按本规定执行(第22条)。
3.《管理规定》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第23条)。
4.本规定所有数字均包含本数(第24条)。
5.《管理规定》有效期3年(第25条)。
三、常见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规划独立占地且应当由区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统称公共设施)项目,项目建成后产权归区政府所有,区财政给予社会资本一定比例的补贴。
本规定所称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市政道路、学校(含幼儿园)、医院(含社康中心)、文化、体育、公园(含绿地、广场)和公共交通(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交场站)等。
(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产权为何?建设资金为何?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产权归区政府所有。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社会资本投入。社会资本方应与业主单位共同设立项目建设资金监管专账,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足额投入。
(三)业主单位如何确定?
业主单位根据《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公共设施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作为业主单位代表区政府行使业主权利,并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的有关手续。
(四)社会资本方如何确定?
项目意向社会资本方原则上确定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有多个意向社会资本方的,有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申请的,原则上确定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无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申请的,可采用设计方案、建设方案专家评审或者其他公开方式确定。
项目意向社会资本方确定后,由业主单位在区主要媒体上公示5日后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由其提请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确定社会资本方。
(五)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何审批?
社会资本方根据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并按照《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成果经业主单位审查同意后以业主单位名义办理审批手续。
(六)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范围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何补贴?补贴金额如何确定?
区财政给予投资人的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经批复(或备案)项目总概算的45%,所需资金由区发改部门列入年度区政府投资计划安排。
项目竣工并移交后,投资人可向业主单位申请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额70%的补贴资金。业主单位审核后,按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余额待项目决算完成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核拨。
经区有关部门核定的竣工决算价如低于已批复项目总概算的,按核定竣工决算价的45%核拨补贴资金总额;如高于已批复项目总概算的,除区政府另有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决定外,按照已批复项目总概算的45%核拨补贴资金总额。
四、其他说明
无偿捐建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非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公共设施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相关项目投资人由区政府分管投资的区领导审定。
本规定由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所有数字均包含本数。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