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土地整备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补偿实施办法意见稿发布

发布时间:2022-11-17 17:48:14 Click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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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龙华区土地整备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补偿(以下简称“房屋补偿”)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深府函〔2016〕30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土地整备项目管理工作机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函〔2018〕28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深规土规〔201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华区实施的土地整备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补偿工作。

第三条 土地整备是指因公共利益和城市整体利益的需要,综合运用收回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土地收购、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多种方式,对零散用地进行整合,并进行土地清理,统一纳入全市土地储备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补偿是指为保障政府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顺利建设,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构筑物、附着物、青苗等,按市有关政策进行补偿,移交建设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 龙华区土地整备和房屋补偿工作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提前介入原则。对于急需建设的区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区土地整备部门可提前介入,组织开展相关前期工作,推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加快建设。

(二)先协商后征收原则。项目启动后,区土地整备部门委托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与被补偿人进行协商。对于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补偿意见的,根据《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政府成立区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区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发改、教育、工信、民政、司法行政、住建、财政、水务、文体、卫健、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土地整备、规划土地监察、建筑工务、重点区域建设推进、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不动产登记、土地储备、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土地整备部门,由区土地整备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会务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是区土地整备、房屋补偿、房屋征收工作的领导、指挥、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区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年度计划草案;

(二)审批房屋补偿预算方案;

(三)审批结算方案;

(四)审批土地整备实施方案(整备资金方案);

(五)审批土地整备项目涉及的城中村综合整治分区、工业区保留提升区占补平衡方案;

(六)审议土地整备单元规划;

(七)审定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

(八)审议土地整备、房屋补偿、房屋征收有关的其他事项。

其中,不涉及留用土地的土地整备实施方案、房屋补偿预算方案、结算方案,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土地整备、房屋补偿资金调剂事宜,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审签;其他事项,由领导小组组长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充分履职,相互配合,联动协调,共同推进;对于市、区重大、重点项目,可组建实体化工作专班打破部门壁垒,整合各方力量,集中攻坚,推进土地整备、房屋补偿工作提质提效。

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区司法行政部门

对土地整备、房屋补偿等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意见。

(二)区住建部门

1. 统筹安排安置房源,协助开展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产权登记等工作;

2. 审核被补偿人申报的公共住房信息。

(三)区财政部门

1. 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区级房屋补偿资金保障工作;

2. 负责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整备、房屋补偿工作中取得的资产设备处置工作。

(四)区文体部门

1. 核查土地整备、房屋补偿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等历史文化资源;

2. 指导开展土地整备、房屋补偿范围内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五)区审计部门

对土地整备、房屋补偿有关事务进行审计监督。

(六)区土地整备部门

1. 统筹协调土地整备、房屋补偿、房屋征收工作;

2. 拟订区土地整备、房屋补偿、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文件;

3. 组织编制区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年度计划草案;

4. 编制区土地整备、房屋补偿年度绩效考核方案;

5. 委托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整备、房屋补偿、房屋征收工作;

6. 选取测绘监理、评估督导机构(以下合称“复核机构”),组织开展测绘、评估复核工作;

7. 组织编制土地整备单元规划;

8. 审查土地整备实施方案、房屋补偿预算方案、结算方案;

9. 公告土地整备实施方案;

10. 公示、公告土地整备单元规划;

11. 组织开展已补偿土地的入库工作;

12. 组织开展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工作,签订监管协议书;

13. 项目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根据《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组织开展房屋征收相关工作;

14. 协调解决土地整备、房屋补偿、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15.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

核查土地整备、房屋补偿范围内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行政处罚相关情况。

(八)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1. 核查土地整备、房屋补偿范围内征(转)地补偿情况、土地出让情况、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等信息,并提供相关补偿协议书、土地出让合同、相关矢量文件等资料;

2. 核查土地整备、房屋补偿范围内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线索、历史建筑线索等历史文化资源(以下简称“历史文化资源”)及古树名木(含古树后备资源,下同)情况;

3. 编制、报批土地整备留用土地供地方案(包括农转用实施方案);

4. 对涉及留用土地的土地整备单元规划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留用土地占用国有储备土地的,应在书面意见中说明其所占国有储备土地的规模、范围、规划等相关情况;

5. 负责开展土地整备、房屋补偿范围内旧屋村认定工作并核发旧屋村范围认定批复;

6. 办理留用土地规划许可、用地出让等相关手续,建立土地整备指标台账;

7. 负责开展国有已出让空地的收回工作;

8. 协助开展国有已出让已建土地的收回工作;

9. 实施土地置换的,负责开展土地置换相关工作;

10. 开展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收储土地的规划编制工作;

11. 开展土地入库权属验收工作。

(九)区生态环境部门

1. 核查土地整备、房屋补偿范围内地块是否需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工作;

2. 指导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相关工作。

(十)区不动产登记部门

1. 核查土地整备、房屋补偿范围内不动产登记情况;

2. 办理被补偿房屋产权注销、安置房屋产权登记等工作。

(十一)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应成立街道层级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街道各部门形成攻坚合力,综合施策,建立快速决策机制,妥善处理疑难个案问题。街道办事处具体职责如下:

1. 负责辖区土地整备、房屋补偿具体实施工作;

2. 负责政府主导实施、以产业为主导方向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的申报工作;

3. 负责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申报计划立项的初审工作,核实现状权利人实施意愿,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4. 选取测绘、评估机构开展测绘、评估工作;

5. 负责前期调查摸底、权属核查、补偿认定等工作;

6. 负责开展土地整备项目物业权利人核实工作;

7. 编制土地整备实施方案、房屋补偿预算方案、结算方案,并按程序报审;

8. 负责与被补偿人协商谈判,签订补偿协议;

9. 负责开展房屋拆除工作,并做好已补偿房屋、土地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0. 组织开展产权注销、土地清理及移交入库工作;

11. 负责开展土地整备、房屋补偿工作中取得的资产设备处置工作;

12. 审查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材料并出具审查意见;

13. 选取有资格的专业机构开展结算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报区土地整备部门备案;

14. 负责查处土地整备、房屋补偿项目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

15. 处理辖区内因土地整备、房屋补偿、房屋征收工作引发的信访、维稳及执法相关工作;

16. 建立土地整备、房屋补偿资金台账和已补偿房屋、土地台账,每月报送区土地整备部门;

17. 负责做好土地整备、房屋补偿项目档案管理,补偿工作完成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土地整备部门;

18. 项目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受区土地整备部门委托开展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工作。

(十二)其他成员单位

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地整备、房屋补偿、房屋征收工作。

第九条 建立测绘监理、评估督导复核机制。区土地整备部门每2年通过招标预选一批复核机构,复核机构中测绘监理机构需具备甲级测绘资质,评估督导机构需具备一级房地产评估资质。

复核机构在委托合同有效期限内不得在龙华区接受新启动的土地整备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测绘、评估工作委托。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区土地整备部门于每年6月份组织区发改、水务、城市管理、建筑工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和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开展下一年度区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计划申报工作,综合考虑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拟定下一年度区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计划草案,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申报项目时,需对项目范围内是否涉及历史文化资源、古树名木等情况进行说明,并提出相关保护性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 区土地整备部门根据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委托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整备工作,并及时选取复核机构。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将项目取得的立项、选址文件等相关材料提交区土地整备部门。独立占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非独立占地的公园、河道治理类项目,需提交发改部门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议书、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方案设计审查意见等资料。区土地整备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补偿工作,并及时选取复核机构。

未列入全市土地整备、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土地整备、房屋补偿工作,但市、区政府相关会议明确需提前开展土地整备、房屋补偿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向区土地整备部门提交相关会议纪要,对于房屋补偿项目,还另需提供经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项目实施范围等相关材料;区土地整备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整备、房屋补偿工作,并及时选取复核机构。区土地整备部门应同步按程序申请将项目增补纳入全市土地整备、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开展土地整备或房屋补偿工作的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规划土地监察、文体、规划和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和单位申请核查土地整备或房屋补偿范围内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行政处罚、历史文化资源、征(转)地补偿、土地出让、古树名木、不动产登记等情况,组织开展前期调查摸底工作,并选定测绘、评估机构开展测绘、评估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意见。

街道办事处应向农业、林业、水务、公园等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核查土地整备、房屋补偿范围涉及已划定管理线的地块情况。

土地整备、房屋补偿范围确定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项目现场、区政府网站发布土地整备、房屋补偿公告,并同步完善房屋征收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原则上应在收到开展房屋补偿工作的委托后3个月内,结合前期调查摸底情况及有关政策规定,编制预算方案。预算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用地总面积、已征(转)补偿土地面积、需给予补偿的土地类型及面积,需给予补偿的建(构)筑物、附着物类型及面积,需给予补偿的苗木类型及数量等;

(二)历史文化资源和古树名木情况,包括历史文化资源、古树名木的调查测绘结果、评估论证结论、相关报告。项目涉及历史文化资源、古树名木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落实保护要求,并在方案中明确保护措施及相关责任人;

(三)各类补偿项目的补偿原则及标准,包括各类土地补偿原则及标准,各类建(构)筑物、附着物、苗木补偿原则及标准,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偿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原则及标准,其他补偿项目的补偿原则及标准;

(四)总补偿费用,包括直接补偿费、技术支持费(包括勘探、测绘、评估、测绘监理、评估督导、法律、审计、招标、规划设计、社会风险评估、房屋拆除和清运、历史文化资源和古树名木测绘评估及调查等需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而产生的专业服务费用)、不可预见费、奖励费用、工作经费等;

(五)土地验收与分类移交方案,包括土地验收与移交的标准、方式、移交范围、移交面积、接收单位、时序安排等;

(六)其他应当纳入预算方案的内容。

第十四条 为加快推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总补偿费用600万元以下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街道办事处可以不编制预算方案,根据相关补偿政策直接开展具体补偿工作,相关费用从年度房屋补偿资金中给予保障,待补偿工作完成后及时编制结算方案报区土地整备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开展土地整备工作的委托后,应根据结合项目前期摸底情况,以及《若干意见》、《若干措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在土地整备过程中落实历史文化资源和古树名木保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22〕4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整备目的和必要性、实施范围、土地类型及面积、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类型及面积、苗木类型及数量等;

(二)上层次规划情况,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定图则规划等;

(三)历史文化资源和古树名木情况,包括历史文化资源、古树名木的调查测绘结果、评估论证结论、相关报告。项目涉及历史文化资源、古树名木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落实保护要求,并在方案中明确保护措施及相关责任人;

(四)职责分工,包括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工作要求、工作任务、相关责任等;

(五)整备资金方案,包括各类补偿项目的补偿原则及标准、资金构成预算、资金来源等;

(六)土地验收与分类移交方案,明确土地验收与移交的标准、方式、移交范围、移交面积、接收单位、时序安排等;

(七)效益分析与风险评估;

(八)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实施方案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权益容积方案、留用土地方案、项目实施方式等;

(九)其他应当纳入实施方案的内容。

土地整备项目在项目范围内或在储备土地上安排留用土地涉及法定图则不覆盖或法定图则未制定地区,以及需要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必须编制土地整备单元规划。土地整备单元规划由区土地整备部门委托乙级及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编制完成后移交街道办事处纳入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完成土地整备实施方案、房屋补偿预算方案编制后,应征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土地整备实施方案、房屋补偿预算方案经街道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街道办事处将方案报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审批土地整备实施方案(整备资金方案)和审议土地整备单元规划后,区土地整备部门应开展公告、公示及报审相关工作。

(一)区土地整备部门在项目现场、区政府网站对实施方案进行30个自然日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范围以及补偿总金额,项目涉及留用土地的,公告内容还应包括留用土地选址等相关内容。

(二)土地整备留用土地不占用国有储备土地或占用国有储备土地总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土地整备单元规划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区土地整备部门在项目现场、区政府网站、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进行3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土地整备部门按程序以区政府名义将土地整备单元规划报市法定图则委员会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土地整备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公示异议进行初审,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土地整备部门按程序以区政府名义将土地整备单元规划报市法定图则委员会审批。

(三)土地整备留用土地占用国有储备土地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土地整备单元规划经领导小组审查并报市土地整备部门审议通过后,由区土地整备部门在项目现场、区政府网站、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进行30个自然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土地整备部门报市土地整备部门,市土地整备部门将土地整备单元规划报市法定图则委员会审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区土地整备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公示异议进行初审,初步处理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土地整备部门。市土地整备部门按程序将土地整备单元规划报市法定图则委员会审批。

(四)土地整备单元规划经市法定图则委员会审批后,由市土地整备部门对土地整备单元规划进行公告,区土地整备部门在区政府网站上同步发布公告。公告发布后,区土地整备部门制发土地整备单元规划审查文件,抄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开展详细的测绘、评估、权属核查、补偿认定等工作,并及时将测绘、评估技术成果提交区土地整备部门复核,区土地整备部门应及时组织复核机构对相关技术成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依据审批通过的土地整备实施方案、房屋补偿预算方案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区土地整备部门复核通过的测绘、评估成果,开展协商谈判、签约补偿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土地整备实施方案、房屋补偿预算方案审批通过后,街道办事处可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按照资金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在房屋补偿工作中,项目建设单位、区土地整备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涉及部分区域实施难度大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组织研究,在不影响项目功能的前提下尽可能优化线位,提高项目可实施性。

第二十二条 补偿协议书签订后,街道办事处应督促被补偿人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清空房屋,并做好土地整备、房屋补偿工作中取得的资产设备处置、产权注销、房屋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场地清理等工作。在开展房屋拆除前,街道办事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拆除备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土地整备、房屋补偿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历史文化资源、古树名木的保护,严禁擅自拆除历史文化资源、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在工作中发现历史文化资源、古树名木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及时采取相关保护性措施。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在完成房屋拆除、场地清理后,向区土地整备部门申请办理土地验收入库。区土地整备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程序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市土地储备部门申请办理土地验收入库。现场验收、权属验收工作同步进行,互不作为前置条件,原则上应在10个自然日内完成。验收通过后,办理土地入库和分类移交管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整备项目安排留用土地指标或权益容积指标的,在完成土地入库后,区土地整备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向区政府申请下达留用土地指标或权益容积指标批复,指标批复同步抄送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建立指标台账,并对台账进行动态更新管理。

土地整备项目安排留用土地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开展留用土地供地方案(含农转用实施方案)编制、报批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土地整备、房屋补偿工作中,因周期较长、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确需调整土地整备实施方案、房屋补偿预算方案的,街道办事处应编制调整方案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七条 在土地整备、房屋补偿工作中,对于现有补偿政策未明确、无相关案例可循的事项,街道办事处应做好认真研究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街道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区土地整备部门,区土地整备部门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审定,明确有关处理原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补偿意见的,区土地整备部门、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开展房屋征收相关工作。

第四章  项目结算

第二十九条 土地整备、房屋补偿工作基本完成时,街道办事处应选取有资格的专业机构开展结算审计工作,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土地整备、房屋补偿项目具备结算条件时,街道办事处应在3个月内完成结算方案编制。结算方案应在实施方案或预算方案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一)实际完成补偿的土地类型及面积、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类型及面积、苗木类型及数量等;

(二)实际支出的费用明细,包括直接补偿费、技术支持费、不可预见费、奖励费用、工作经费或业务费等;

(三)其他应当纳入结算方案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完成结算方案编制后,应征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相关成员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结算方案经街道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街道办事处将审计报告、结算方案报区土地整备部门。区土地整备部门审查通过后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区土地整备部门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结算方案,按程序支付相关尾款。

土地整备项目应按市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土地整备、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内的项目因客观因素无法继续实施或暂缓实施的,已产生的费用据实结算。相关费用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用款单位按程序拨付。

第三十四条 区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计划开展审计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在土地整备、房屋补偿工作中,街道办事处应实时进行档案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包括土地整备实施方案、房屋补偿预算方案、结算方案、测绘报告、评估报告、复核报告、补偿协议书(含补偿范围图)、补偿范围图总图、支付凭证、往来公文、相关会议纪要等资料。

在土地整备、房屋补偿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应汇总形成完整的项目档案,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方式及时存档,并报送区土地整备部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测绘、评估、测绘监理、评估督导、勘察、规划设计、招标等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房屋补偿工作中,可按直接补偿费的10%计提不可预见费,具体由街道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策,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使用。

第三十八条 在房屋补偿工作中,可按直接补偿费的5%计提奖励费用,具体由街道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策,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使用。

第三十九条 在房屋补偿工作中,可按实际支付给补偿对象费用的1%计提工作经费,具体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决策使用,街道办事处应制定决策机制报区土地整备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土壤污染调查、检测、治理和管线改迁、临时用地等产生的费用,不得从土地整备、房屋补偿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区土地整备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年初资金预算、中期调整预算及市下达资金,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智慧财政系统项目入库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级财政承担的土地整备、房屋补偿资金未下达时,区土地整备部门按照《龙华区财政借垫款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先行垫付,区土地整备部门协调市相关部门和单位下达资金后,及时归还。

第四十三条 土地整备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若干意见》、《若干措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整备资金使用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22〕149号)等政策规定执行,不可预见费按直接补偿费的20%计提,具体由街道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策使用;业务费按实际支付给补偿对象费用的2%计提,其中0.5%拨付市土地储备中心,0.75%拨付街道办事处,0.75%拨付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将其统筹使用的业务费拨付街道办事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土地整备、房屋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土地整备、房屋补偿工作中,测绘、评估、复核机构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履行职责,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办法中的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土地整备部门负责解释,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龙华区土地整备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补偿实施办法》(深龙华府规〔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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