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拟发布土地征收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发布时间:2022-12-26 17:24:18 Click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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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土地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征收土地公共利益情形认定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征收土地范围,并组织开展征收土地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用地项目立项文件,以及相关用地分类标准、划拨用地目录等,对拟征收土地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情形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政府组织实施”项目,包含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的政府直接实施、独立投资或者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项目。经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可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二、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范围依法确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用书面张贴、网站公开、信息推送或上户送达等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期限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土地范围、征收目的、组织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二)组织土地现状调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确认。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个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应当载明异议反馈渠道,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调查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复核并妥善处理。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围绕征收土地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措施的可行性,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结合项目立项审批、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一并进行。评估结果属于低风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方可申报土地征收。

(四)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及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征收土地范围、目的、土地现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方式、办理补偿登记期限、申请听证事项、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公告期届满,应当取得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回执函中应当包括征求意见情况。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满,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依法依规确定是否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重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重新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方案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补偿登记主要是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登记。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补偿登记办理过程,可以采用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等形式进行记录。

(六)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过程中,要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平等协商,充分尊重其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时,如实说明各权利主体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情况,对个别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并继续推进协议签订工作,做好风险化解工作。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超过应当签订协议总数的百分之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征收土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依法征收土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相关工作负总责,并对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征地补偿安置合法性和征收土地申请的真实性负责。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牵头组织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各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征地所需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等各项补偿安置费用,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之间的分配;涉及征收农民宅基地的,负责落实宅基地补偿的相关政策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落实社会保障费用。乡(镇)政府按照上级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征收土地相关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地有关工作,确保征收土地工作在政府统一组织下规范有序开展。

(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完善各环节相关资料。要严格规范征地补偿有关费用管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依法保障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要按照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及时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三)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征地信息,同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要及时受理、答复征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内容应准确、完整,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加强法律政策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征地工作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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