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城市化原村委会和原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资源效能,规范不动产继受手续,简化办事程序,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市化过程中,原特区内、外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等文件改组为股份合作公司的,改组过程中,纳入资产评估、验资范围的不动产,股份合作公司可按照本通知申请办理继受手续。
二、不动产权属清楚,但改制相关批准文件不能证明股份合作公司与原村委会或者原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以及相关不动产的继受关系的,股份合作公司可以向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出具继受关系意见书,意见书应当明确相关主体以及相关不动产的继受关系。各区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就相关事宜制定申办规则。
三、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继受手续,相关不动产保持原用途和原性质不变,无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四、已经办理登记的不动产,股份合作公司可以单方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继受关系相关材料、税费减免或纳税相关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
原村委会或者原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但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动产,股份合作公司可以单方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继受关系相关材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五、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继受手续,依法向税务部门申请税费减免或者申报纳税,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