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定实践和落实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整备为先、整治为主、转型为要、更新为辅”存量土地二次开发新路径,鼓励旧工业区综合整治,高效利用存量产业空间,促进产业升级,加快建设世界级先进制造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目标是促进旧工业区安全隐患消除、功能完善、效能提升,推动旧工业区转型升级为绿色园区、智慧园区。
第三条 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减少工业用地规模,仅增加辅助性设施。
(二)遵循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促进产业提质增效。
(三)支持园区不停产改造,鼓励统一规划、分期整治。
(四)经整治提升的旧工业区,不改变其原有规划、土地、建筑、产权的性质,整治提升行为及结果不作为土地及建筑物权属的认定依据,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在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的规定,且不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的前提下,以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等为目的,同一园区可累计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雨棚、平台、楼梯、交通辅助坡道、立体停车设施、停车库、门卫室、配电房、设备房、泵房、垃圾转运站(房)、消防设施、微型消防站、防治污染设施、公厕等辅助性设施。建筑功能符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地上核增建筑面积核定”“地下核增建筑面积核定”相关条款要求的,可不计入新增建筑面积。
为有效利用现有产业空间,促进产业升级,在满足《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对现状建筑物内部空间重新梳理、优化分割,合理布局生产、研发、配套用房(包括食堂、医疗室、阅览室及小型配套商业等配套服务设施)。经整治提升后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建筑面积的80%。对确有引进重大产业需求的,可提高研发、配套设施比例。
第五条 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不在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或土地整备计划范围内。
(二)用地未列入市、区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内。
(三)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管控要求。
(四)不影响近期(原则上五年内)规划的实施。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如涉及相关情形的,应根据相关行业规范明确是否同意在相应区域内开展整治提升。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宝安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组织召集会议审查增加辅助性设施超过1000平方米且存在特殊情形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提升方案)。
宝安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授权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召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召开旧工业区整治提升专题会议,审查增加辅助性设施超过1000平方米且不存在特殊情形的整治提升方案。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参与旧工业区整治提升的审查、管理和监督。
(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负责对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以下简称整治提升项目)的产业升级方向、产业定位、功能布局规划、产业引入等提出意见;负责指导街道办与企业签订产业监管协议;负责制定旧工业区整治提升相关产业奖补政策;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工作的事项。
(二)区投资推广署负责统筹协调整治提升项目相关产业的引入;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工作的事项。
(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组织工作;统筹推进整治提升相关工作;负责整治提升方案的审查;负责对整治提升项目范围内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计划进行核查;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工作的事项。
(四)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对整治提升方案提供消防技术指导;负责指导园区委托专业机构对建筑物结构安全进行检测鉴定;负责依职责对整治提升项目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管;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配合街道办对整治提升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工作的事项。
(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负责对整治提升方案提出意见;负责协助核查整治提升项目范围内相关规划、土地权属、占用相关规划用地、影响近期建设规划等情况;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工作的事项。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负责受理旧工业区加建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施工告知和受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业务申请;负责依法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工作的事项。
(七)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负责加强产业环境准入引导;负责开展废水废气危险废物防治污染设施工艺升级合规专家评估;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工作的事项。
(八)区水务局负责对整治提升方案中排水相关内容提出意见;负责整治提升项目排水的日常监管;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工作的事项。
(九)区土地规划监察局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各街道办依法查处旧工业区违法加改扩建、改变建筑功能违法行为;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工作的事项。
(十)各街道办负责整治提升方案的审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牵头组织整治提升项目实施;负责与企业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并进行产业监管;负责对整治提升项目实施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牵头负责整治提升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对整治提升项目范围内的违法加改扩建行为、违法改功能等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处理因整治提升项目引发的信访维稳事件;牵头负责新增辅助性设施投入使用后的日常巡查监管;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工作的事项。
(十一)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能配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旧工业区整治提升由物业权利人自行申报或物业权利人委托第三方申报。
第九条 申请人向辖区街道办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材料以及电子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表。
第十条 整治提升方案审查及备案流程如下:
(一)街道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行业规范对整治提升方案进行核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二)街道办结合各职能部门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治提升方案的审查工作。
经审查符合条件且增加辅助性设施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整治提升方案,由街道办向申请人核发备案复函;经审查符合条件且增加辅助性设施超过1000平方米的整治提升方案,由街道办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函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予以备案的整治提升方案,街道办函复申请人同步抄送住建、产业、城市更新、消防、生态环境、土地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
(三)对于增加辅助性设施超过1000平方米的整治提升方案,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在收到街道办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治提升方案的审查工作。
整治提升方案不存在特殊情形的,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组织区相关部门召开旧工业区整治提升专题会议审查后向街道办核发备案复函,并由街道办函复申请人;整治提升方案存在特殊情形的,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提请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审查后向街道办核发备案复函,并由街道办函复申请人;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书面回复街道办,由街道办函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予以备案的整治提升方案,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函复街道办时同步抄送住建、产业、消防、生态环境、土地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申请人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按备案的整治提升方案编制施工图并报街道办等部门备案。街道办与申请人签订《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施工监管协议》《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产业监管协议》。
第十二条 街道办组织申请人按经备案的施工图进行建设,申请人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监理机构进行施工和安全监管。区住房建设局指导街道办加强施工质量及施工安全的监管,实现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全纳管。
第十三条 整治提升工程完成后,申请人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向相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涉及特种设备的,申请人应在投入使用前依法办理使用登记。
街道办联合区住房建设局等部门对整治提升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区住房建设局办理整治提升项目消防验收备案;涉及新建防治污染设施的,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材料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申报、组织施工、引入优质企业等工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整治提升项目(含防治污染设施)进行设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运营期间,负责承担工业区整治提升的消防、质量、生产等安全责任,涉及新建防治污染设施的,应建立环保设施台账和维护管理制度。
旧工业区完善现状建筑内部功能及加建辅助性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整治提升项目建设过程中,街道办依职责对整治提升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管,坚决遏止和依法查处抢建、加建、改建、擅自改变功能用途等违法建设行为。
区住房建设局、区土地规划监察局、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区水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宝安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旧工业区整治提升进行监管。
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投资推广署等部门对产业规划、产业引入等事项指导街道办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适用本实施办法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行为,应按规定进行整治提升方案备案,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符合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豁免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情形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未按规定开展整治提升方案备案的,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在整治提升项目申报、审查、组织实施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之日前已收文审查的整治提升项目,按《宝安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因机构改革单位职责发生变化的,由继受单位承担本实施办法中的工作职责。
本实施办法生效后,市区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且政策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新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