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两部门发布城市更新工作调整相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26 14:13:02 Clicks:0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288号令”)的规定,原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委托或授权各区(含新区管委会)行使的城市更新权责清单事项共41项(见附件)。机构改革后,属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定职能的39项事项不再委托或授权各区行使,城市更新计划审查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2项行政职权由各区城市更新部门继续行使。


根据288号令,原由市住房建设局委托或授权各区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图抽查及专项验收、质量安全监督职权,已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深圳市强区放权改革下放事权清单的通知》(深府规〔2017〕4号),下放至各区住房建设部门。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21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我省新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已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受理并组织审查、出具审批意见。


根据288号令,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由各区政府审批,报原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备案。根据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相关文件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规定,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由各区政府审批,报市城市更新部门备案。


解除由原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与各区(含新区管委会)城市更新部门签订的行政职权委托书。


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刻制的各区(含新区管委会)城市更新专用章(名称为“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xx区城市更新专用章”)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废止,按规定收回注销。


本公告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生效前各区已受理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定职能事项,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辖区管理局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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