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提高三旧改造门槛,九成以上村集体成员同意才能启动旧改

发布时间:2012-06-11 00:00:00 Clicks:0

昨晚,广州市政府对外公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在总结3年试点工作并分析现阶段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基础上,提出了“三旧”改造的新政策,其中特别强调了“三旧”改造过程中的公共利益保障和历史文化地区的保护问题,并提高了城中村改造征求意见的门槛,需要90%以上村集体成员同意才能启动改造。

公建配套不开建其他项目不得启动

2009年开始启动的广州市“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对于盘活城市存量土地,更新广州城市面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三年的试点改造实践,政府部门发现这项新生政策还需要不少修补完善。

此次出台的《补充意见》首先明确了加强政府在“三旧”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其中规定,“三旧”改造要合理控制开发强度,针对中心区、外围地区的不同特点,制定差异化的改造策略和规划控制标准。

对于市民关心的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问题,《补充意见》着墨较多篇幅,提出“保证城乡更新改造单元中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优先建设、同步使用。”还首次提出更新改造单元应当以利于步行通行的原则,合理确定道路宽度,提高道路密度,有效疏导交通。

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原则上不小于更新改造用地面积的15%,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居住项目的公建配套应当按照建筑面积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比例不小于6%的规定设置。

为了防止开发商拖延逃避公建配套建设责任,《补充意见》特别强调,城乡更新改造单元内由改造主体负责的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未启动建设,除安置房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启动;已启动的须立即停止建设并不得验收。

控制改造“城中村”数量实行差异化旧村改造模式

三年前制定的“三旧”改造文件明确,城中村全面改造专项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计划应当充分听取改造范围内村民的意见,需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成员同意才能上报。

广州市这次进一步强调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补充意见》明确指出,“城中村”改造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计划以及股权合作、土地转性等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充分尊重村民的意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90%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生效。也就是说提高了启动城中村改造的门槛,有利于达成改造共识。

《补充意见》还提出要促进岭南村落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控制全面改造“城中村”数量,实行差异化的旧村改造模式。属于穗府〔2009〕56号文件确定的52条“城中村”且已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可采取整体拆除重建为主的全面改造模式。52条“城中村”之外的旧村,以综合整治模式为主实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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