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土地财政异同
近来,各界对土地财政议论较多。实际上,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存在土地财政。例如,西方国家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主要依赖财产〈地产、物业)税,高的约占地方财政收入的60.70%, 这是典型的土地财政。又如,西方国家普遍不直接对土地增值征税, 但土地交易所得要缴纳所得税,实际上是间接对土地增值征了税, 这也算是土地财政。再如,西方国家也有国有土地,但政府并不直接经营,需要经营的,有的(如加拿大)交给国有公司经营,公司要向政府上缴利润,这也是土地财政。
西方的土地财政,主要靠向存量土地资产征税,而我国的土地财政,则主要依赖增量土地,这是一个很大的区别。存量土地 资产面广、量大,税收收入可以预期,便于纳入预算支出和规范管理。增量土地的收入则难以预期,很难纳入严格意义的预算支出,也难以规范管理。而且,过分依赖增量土地的收入,会形成 征地、卖地依赖症,导致政府行为扭曲,并陷入外延扩张的恶性循环。政府对存量土地市场,也缺乏经济调节手段。
我国这种主要依赖增量土地的土地财政,是在两个制度基础上形成的。一个是现行征地制度,另一个是政府经营土地的制度。 征地制度各国都有,但政府经营土地制度则是中国特有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不允许政府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例如在土地资源稀缺的荷兰,不仅土地用途管制十分严格,而且规定任何土地交易,政府都可以优先购买。但同时法律又规定,政府不得从土地获取任何收益。政府购买土地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房价,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1]就是说,荷兰政府的惟一职能,就是公共管理,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靠税收。 其它西方国家的政府,也大体如此。
我国政府征收农民的土地,用于经营获取收入,形成的土地财政规模越来越大。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1.6万亿元,约占当年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48.8%,2010年土地出让收入高达2.9 万亿元,相当于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71.4%。[2]
二、关于土地金融
近些年来,城市建设资金中土地金融占得比重,越来越高, 已经远远超过了土地财政。这里所谓土地金融,是指政府把征收来的土地,到银行抵押或质押贷款。严格说,这样做并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合法的,但已成为普遍的趋势。按官方统计,2010年 我国地方政府各类融资平台,总负债10.7万亿元,[3]其中絶大部分以土地为抵押或质押,属于土地金融。有学者认为,官方统计数据偏低,地方政府实际负债额比统计数据高得多。
目前我国地方经济的发展严重依赖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据 刘守英等人研究,东部城市建设的资金构成,土地出让收入约占 30%,土地抵押融资约占60%;中西部的城市建设资金,土地出 让收入约占20%,土地收益权质押融资约占70%。[4]
与土地财政一样,土地金融也是以征地制度和政府经营土地制度相结合,才得以形成的。
三、矛盾积累经历了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现行征地制度是从计划经济演化来的,政府经营土地制度则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结果。这两个制度紧密契合,才可能 形成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土地财政大体形成时间是1998年以后, 土地金融更晚一些。
先看征地制度的变化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征地的补偿费用不高,但对因征地而失地的农民,由国家予以安置。具体措施,一是“农转非”,农业户籍转为城市户籍;二是把农业劳动力安排到城市企事业单位就业,成为职工。在当时条件下,这种转变对农民来说意味着根本性的变化:由挣工分变为挣工资,退休也有了保障;由自己种口粮变为吃商品粮;由合作医疗变为公费医疗;子女由在农村上学变为可以到城市上学;运气好的,还可以享受单位分配的住房, 等等。这种转变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是失地农民能在一定程度上, 分享土地转变用途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相对缓慢,加之有这样一套利益分享机制,征地引起的社会矛盾并不普遍、尖鋭,多数农民还欢迎甚至盼望国家征地,把征地当作改变自身命运的机遇。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安置难以实施了。一是个体、私营、外资企业大量 涌现,对这些企业,国家不可能做人员方面的安置。二是国营企事业单位逐步改制成为独立法人,打破“鐡饭碗”、“大锅饭”、 “终身制”等,国家也难以安置了。即使安置,也不可能像过去那样有长久甚至终身的保障了,对农民而言,这样的安置已亳无意义。于是,对因征地而失地的农民,国家不再安置,改为提高安置补偿费标准。也就是说,凡国家征地,不管对部分失地还是完全失地的农民,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但所谓货币补偿,却是延续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即由国家规定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的具体构成是: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构筑物补偿费 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按农业年产值的若干倍估算,大体属于农地的地价。就是说,农地改变用途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农民不能分享了。安置补助费也是按农业年产值的倍数来估算的,考虑的也只是农业劳动力的再生产。但事实上,农民一旦完全失地就不可能务农,而在农业之外就业,会有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期间的生活成本会大大提高,靠农业劳动力的补偿费用,难以维持其正常生活。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过去土地补偿费主要由集体统一支配使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 有的地方把部分乃至全部土地补偿费分给农户,即便如此,也维持不了几年生计。广大农民把这种单纯货币补偿的做法概括为 “一脚踢”,可谓形象生动、一语中的。“一脚踢”以后,因征地而引起的社会矛盾逐渐突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建立的90年代初期,征地还是以国家重点项目的单独选址为主。国家重点项目,多为基础性、公益性建设,农民为此作出一些牺牲,在感情上容易接受;单独选址, 多呈点、线状分布,涉及的农地面积和农户数量相对少一些,完全失地的农户更少;大量重点项目分布在农村地区,即使有少量完全失地户,其生活成本也比城乡结合部低许多;当时城市土地市场还没形成气候,农民更没有土地财产的观念。因此,尽管已经“一脚踢”了,但矛盾还不十分突出。
大约自90年代始,开发区热兴起,渐成燎原之势,到90年代中期已是遍及全国。开发区征地,属于批次(即区片)征收, 一征就是一大片,导致完全失地的农民数量越来越多。开发区一 般都处于城乡结合部,生活成本高,虽然就业机会较多,但农业劳动力素质低,找到稳定的工作并非易事,因此,失地农民普遍遇到生计困难。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了,成为全社 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90年代中后期,党中央提出了城镇化发展战略,到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和换届以后,进入21世纪,这一战略才全面实施。但在许多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心目中,所谓“城镇化”,就是大张旗鼓地搞城市建设和城市扩张。城市扩张要占用农地,城市建设的资金要靠征地后的“招、拍、挂”,于是批次征收愈演愈烈,被“一脚踢”出去的失地农民与日俱增。过去的开发区热中,虽然也有“楼、堂、馆、所”等建设,但毕竟还是以发展实体经济为主。而这一轮城市建设中,诸如那些堪与日月同辉或比邻河湖之泽的行政中心,那些超国际水平的大广场、大花园、大酒店,那些穷奢极欲的豪华娱乐设施等等,如波涛汹涌,一浪高过一浪, 如烈马奔腾,一发而不可遏。对这一类建设项目体现的利益取向,连普通市民都为之嗔目,广大农民更是心中沟壑难平。随着城市土地市场的日益火爆,农民的土地财产意识也日益觉醒,提出了按市场价补偿和允许集体土地进入市场等要求,抵制和抗拒政府征地的极端事件普遍发生。因征地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全面激化, 成为一大社会难点问题。
再看政府经营土地是如何形成的
20世纪80年代,我国逐步改革城市土地使用制度,主要改革方向是有偿使用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当时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出租、入股等多种形式,其着眼点是搞活经济,而不仅仅是考虑增加政府收入。但进入21世纪以后,有关方面提出经营性土地一 律“招、拍、挂”,使得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形式变为只强调出让 (一律“招、拍、挂”,就是一律出让〉,其它多种形式不再是工作的重点。提出一律“招、拍、挂”的出发点,政治上是为了预防腐败,经济上则是为了增加政府收入。
我国的土地出让制,主要是借鉴香港的土地批租制。但香港的土地管理与土地批租〈即经营〉,分属不同的部门,并且把政府的土地收益纳入基金管理,杜絶了支出使用的随意性。这一点, 我们却没有学,可以说学香港只学了一半甚至不到一半,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决定的。80年代中后期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统管全国城乡地政,逐步推行有偿使用土地制度改革。但国土局作为副部级机构,权威不够。在长期计划经济的惯性作用下, 许多地方政府和一些中央政府部门,不买国土局的胀,不愿实行有偿用地制度,改革进展缓慢,自然谈不上形成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在当时的这种背景下,土地管理部门顺理成章地承担起国有土地的经营职能,集裁判员(管理〉与运动员(经营〉于一身, 可以说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成立了国土资源部,土地管理升格了, 各地方换届后新上来的领导干部,多没有计划经济时期无偿用地的包袱,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才真正确立起来,政府经营土地的局面也因而全面建立,并与征地制度互为表里,逐步形成了我们现在多有批评的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与此同时,政府经营土地特别是管理土地的部门经营土地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了。
以上对历史的回顾说明,现行征地制度和政府经营土地制度相结合,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矛盾的积累也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四、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和政肩经营土地的弊端
现行征地制度与政府经营土地制度相结合,形成土地财政和土地金融,是政府主导片面追求利益的发展方式的具体体现,也 可以说是旧发展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发展方式,有利也有弊。
近十几年间,我国的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其奥秘就在各城市政府通过征地和经营土地,积聚了大量建设资金。城市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带动了周边农村经济的转型与发展,吸引了大量落后地区的农民进城务工,这都是不容否定的正面效应。
在取得辉煌成绩的同时,所积累的经济的、环境的、社会的乃至政治的矛盾越来越多,现在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
第一,土地利用粗放,浪费严重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十几年间,我国城市快速发展,主要依托于土地的外延扩张。据土地资源战略课题组研究,1996~2008 年,城镇用地增长了 52.21%,增加的土地主要来自于农村。据刘守英对相关统计数据的研究,2000~2007年间,全国城市建成区面积年均增长率为6.44%,而人口城镇化率的增速仅为4.55%,土地城市化速度比人口城市化速度快出两个百分点。[5]我国的统计指标,将大量常驻流动人口纳入城市人口,加上“市管县”、“县改区”,使许多农业人口 “被城市化”,因此有关城市化的统计有很大的“水分”。就是说,土地城镇化的速度高于人口城镇化的速度, 实际上大大超过两个百分点。
城市土地扩张了很多,人却没有增加那么多,人均占地就多了。我国城市人均土地面积,2000年为117平方米,2008年增加为134平方米,远高于一些发达国家平均82平方米的水平。外延扩张的结果是土地利用浪费、粗放。一方面,城市存量土地大量闲置;另一方面,土地利用效率低下。我国土地利用最集约的上海,2006年每平方公里工业用地产出约为20亿美元,而香港十年前即1996年的工业用地的产出是每平方公里30亿美元。近些年上海的工业用地的产出提高到每平方公里约80亿美元,而香港已达300亿美元,日本东京2001年已达每平方公里523亿美元。我国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低的只有0.3%,高的也只有0.6%,而国际平均水平为1%。因此,我国城市土地的工业用地所占比重普遍 较高,为20?30%甚至更高,而国际平均在15%以下。[6]
城市快速扩张,不仅导致耕地资源流失,还产生水资源稀缺、 能源压力、环境污染以及挤占生态用地等问题,对土地生态安全也构成威胁。我国已是世界上生态脆弱区分布面积最大、脆弱生态类型最多、生态脆弱性表现最明显的国家之一。
城市土地外延扩张、利用粗放,与现行征地制度和政府经营土地制度有直接关系。国家征用农民的土地,补偿标准很低,大大降低了城市建设与发展的成本。相比而言,利用城市存量土地, 拆迁、改造的成本要高得多。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热衷于征地,而不愿意利用存量土地。严格保护耕地早已成为国策,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口号也提出多年了,但耕地保护不住,城市土地粗放浪费的趋势仍未根本改变,其主要原因就在这里。
第二,透支未来
土地财政的主要构成是土地出让金及与土地有关的税收,这些税收如建筑税、房地产税,都是以土地出让为源头。土地出让金是若干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实际上是政府向企业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地租。而地租是对企业各年利润的扣除,属于社会一次分配范畴。对企业而言,一次集中交纳若干年地租,意味着预支未来利润,属于负债经营。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是靠银行贷款支付土地出让金,负债的性质一目了然。即使是用自有资金来支付,本质上仍然是负债。企业如果经营得好,有稳定的盈利, 可以逐步清偿这笔负债;如果经营不好或者破产了,这笔负债就不能清偿,如企业再生产因此中断,最终还会转化为银行的坏胀, 成为整个社会的问题。按有关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把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去,使负债得以清偿,甚至可以从中获利。但 是,这不过是负债在企业之间的转移,转移的结果,负债的规模 还可能被放大。
房地产业的情况有些特殊,开发商在出售住房的同时,把对土地使用权的负债也转移出去了,甚至还可能从中大赚一笔,但接手这笔负债的不是企业,而是消费者。一般工薪阶层都要向银行贷款,才能支付房价,负债的性质也是一目了然。消费者要用 今后数年乃至数十年的收入,才能逐步偿还这笔负债,个人和家庭的消费能力、生活水平也会因应改变。期间,如果因变故而无力偿债,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不幸,也会增加银行的坏胀,成为社会的问题。
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政府出让土地所获得的每一笔收入, 都有一笔企业或个人的负债与之相对应。就是说,政府用土地出让金搞建设,是以透支用地企业或个人的未来收益为前提的。前已述及,现在地方财政与土地有关的税收,是以土地出让为源头而展开而增长的,因此不难做出如下判断:所谓土地财政,实质上是一种依靠透支社会的未来收益,谋取眼前发展的发展方式。 用形象的说法,就是“寅吃卯粮”。[7]
土地金融则是政府直接负债经营,用未来收益逐步偿还,本 质上也是“寅吃卯粮”。有的一届政府的负债,下届甚至下几届 政府都不一定能够偿还。
建立在企业或个人信用基础上的透支,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有利于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探索、创新精神,有利于增加经济发展的弹性与活力。凡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各类透支活动极其活跃。例如,金融活动证券化产生的各类衍生金融产品,本质上都是透支,说白了,就是用别人的钱谋自己的发展,或是用明天的钱谋今天的发展。这对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确实起了重要作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很多企业和个人,也都有类似的经历。但凡事都有度,这个度就是实体经济。如果脱离了实体经济的制约,一味去搞什么“资本运作”、“资本经 营”,玩所谓“资本腾挪术”,其结果必然会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美国次贷危机重创全球,即是最新的明证。
透支未来的发展方式,逐步积聚着极大的金融和社会风险。 如果说土地财政的风险是由社会分散承担的,那么土地金融的风 险,则集中于政府,孕育着政府财政和信用的危机。据有关研究, 地方政府负债的安全线,一是负债总额(包括实际负债和或有负 债)不能超过当年地方财政总收入的70%;二是当年到期的债务本息总额不能超过一般预算收入的30%。[8] 2009年,国家审计署对18个省区的城市负债情况进行了审计,有13个省的融资平台贷款余额超过该省财政总收入,有的高出两倍以上。从债务余额与当年可用财力之比衡量,省、市本级和西部地区债务风险较为集中,有七个省、十个市和14个县本级超过100%,最高的达 364.77%。[9]政府的偿债能力严重不足,于是靠借新债偿旧债来拖延。这种局面,目前仍呈加剧之势。例如保障房建设特别是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财政资金缺口很大,各地方想各种办法从市场融资,其中大多仍靠土地融资。这些投资,靠廉租房和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是不可能偿还的。这种局面显然难以持续,如不加以改变,难免有一天会发生类似美欧那样的债务、金融危机。
第三,社会分配不公
改革开放30多年,“蛋糕”做大了,但是分配不公,这是当 前的突出矛盾。导致分配不公的原因很多,现行征地制度和政府经营土地,是其中十分重要的原因。 首先看城乡差距。
一方面,国家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极大地限制了农民自主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积极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任何产品的分配,都以生产条件的分配为前提。纵观30多年来,凡集体经济搞得好或经济发展快的农村,几乎无一例外都突破了现行征地制度的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或公开或隐蔽地进入了市场,实现了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而我们的征地制度,却始终无视市场经济的要求,固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身份”限制,实际上是限制 广大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导致他们在社会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中,财产性收入只占约3%,[10]远低于城市居民。现行征地制度是造成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国家征收农地,不管是用于基础性、公益性建设, 还是用于经营性项目,一律按农业产值的倍数补偿,由政府定价, 农民没有谈判地位。前几年有人研究,政府出让土地价款中,征地补偿费仅占不到10%。”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仅靠土地补偿费难以维持生计,陷于贫困,是普遍发生的现象。政府经营土地,用卖地收入搞城市建设,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了, 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更是极大改善,而被征地农民却无缘分享城市文明。城乡差距更加扩大,导致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次看城市内部的贫富差距
当前住房短缺、房价高昂,是大中城市普遍面临的突出问题。 这个问题与征地制度和政府经营土地制度也有很大关系。由于不 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开发房地产,客观上使开发商形成自然垄断地位,可以肆无忌惮地抬高房价,谋取暴利。不断飙升的房价,使 少数开发商和投机炒房者富者愈富,而广大中低收入阶层则贫者愈贫,或者成为“房奴”,或者陷入“蜗居"、沦为“蚁族”。
再看国民收入的积累与消费
21世纪初,就有财政专家研究提出,当时我国政府的各种收入 加起来,已占GDP的30%以上,达到甚至超过发达国家的水平。[11]政 府收入占GDP比重过高,一方面导致居民特别是农民收入增长缓 慢,另一方面抑制了社会投资。后来,中央采取许多措施,大力 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但总的趋势并未根本改变。2010年有学 者研究表明,2009年我国全口径政府收入实际已突破十万亿,约 占GDP的32%。[12]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通过征地和经营土 地获取数额鉅大的土地出让收益。2009年1.6万亿土地出让收入, 约占当年GDP的5%;2010年土地出让收入高达2.9万亿元,占当 年GDP的7.3%。[13]
政府的收入过高,严重抑制了居民收入的正常增长,导致消费需求不足。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消费率曾达62%,之后呈下降趋势,2005年降为52%,其中政府消费占14%,居民消费仅为38%。到2008年,居民消费降为35.3%,2010年进一步降为 33.8%。金融危机爆发前,世界平均消费率为78?79%(美国约为 85%〉。[14]无论与历史水平相比,还是与世界水平相比,我国的消费水平特别是居民消费水平都实在太低了。消费需求不足,经 济发展主要靠投资和出口拉动,发展的成果不能由全体人民共享, 这样的发展是难以持续的。
五、土地制度的未来走势
党的16大以后,中央对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作出新的重大判断,提出科学发展、统筹发展的新发展观,提出转变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中央领导多次指出,我国从总体上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征地制度和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任务。这都为今后土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在中央精神指引下,各地纷纷探索征地制度改革,创造了许多新做法、新经验。地方的许多探索,大大突破了现行征地制度的桎梏,凸显了法律、制度层面改革的滞后。总体看,改革已是大势所趋、箭在弦上。
改革的理想模式,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赋予农 民完全的土地财产权。其要点,一是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允许农民在国家规划引导下,自主地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 二是对必须征为国有的土地,赋予农民谈判权,参照市场价协商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由于利益关系调整比较大,改革不一定能 一步到位。但方向应该明确下来,不能含含糊糊。改革方案,应 有一定弹性,尽可能反映各地方的经验,鼓励地方继续探索,避 免“一刀切”的弊病。
对于改革政府经营土地制度,目前一些地方试行的工业用地年租制等,已经是有所触及,但还少有根本性的改革探索。总的看,这方面的改革还处在理论探讨层面。从趋势看,这个制度也是非改不可,否则征地制度改革也可能改不下去。任何经营活动, 都是以追求收益最大化为目的,政府如果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可能例外。政府经营土地的收入,来源于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级差收益。为了保证这个收益的最大化,很自然地要压低征地费用, 并且对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加以限制。可见,问题的主要根源, 在于政府成了市场主体,在于政府以管理手段实现经营目的。这个问题不解决,单纯改革征地制度,一是恐怕很难改得彻底,二是即使是不彻底的改革措施,落实起来也会阻力重重。我们说, 现行征地制度与政府经营土地制度互为表里,道理就在这里。
在我国实现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中,必然会有一个政府主导、政府直接参与经营的发展阶段,但政府最终必须退出直接经营活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可能真正确立、完善。否则, 国家将面临滑向官僚、权贵资本主义的危险。
改革政府经营土地制度,涉及干部制度、财税制度等更深层次的问题,难度更大。可以考虑分步实施,第一步应是把经营土地的职能从土地管理部门分解出去,管理部门只负对城乡土地按统一规则实行管理的责任。经营土地的职能则交由另外的部门承担,至于如何承担,可以有多种方案,逐步实验、摸索、完善。
作者: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黄小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