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公布

发布时间:2012-01-18 00:00:00 Clicks:0

昨日记者从佛山市规划部门了解到,《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实施。此前的《佛山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办法对征收的程序及征收评估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规定的,区政府就应组织听证会并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

 

  征收程序:

 

  一半人不同意就要听证

 

  新办法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众代表、房屋征收部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可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后报区人民政府。

 

  房屋评估:

 

  评估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

 

  在征收评估程序方面,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

 

  禁止断水断电强迫搬迁

 

  办法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而由于房屋征收部门的原因,导致过渡期限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的,若是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50%;若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应付给50%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记者陈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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