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地测算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土地整备项目顺利实施,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供应,根据《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深规土规2018]6号)、《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15]8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1)198号)等土地管理政策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指导坪山区各职能部门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以下简称”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地的测算。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区原合法用地处置政策的连贯一致、利益相当原则。
(二)坚持历史遗留问题一揽子解决、保障社区发展的合法权益原则。(三)坚持留用地指标在项目范围内解决原则第二章留用地指标落地规则
第四条【留用地指标核算】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包括项
目范围内已批合法用地、项目范围外调入合法指标以及本项目核定利益共享用地,就项目范围内已批合法用地,项目范围外调入合法指标,具体规模按以下方式核算:
(一)项目范围内已批合法用地是指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已落地确权的合法用地(包括已取得房地产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非农建设用地批复、征地返还用地批复、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证明书、旧屋村范围认定批复的用地等),此类用地按照原批准的规划功能和用地性质11核算留用地指标规模:
(二)项目范围外调入合法指标,包括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征地返还用地指标以及其他土地整备项目留用土地指标,此类用地指标按照原批准的规划功能和用地性质11核算后,可在项目范围内安排落实。
第五条【留用土地选址】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是指按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政策和规划条件出让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经营性用地。利益统筹项目在核算留用地指标后,可依利益统筹政策在项目范围内申请留用土地选址
第六条【留用地指标落地顺序】在留用地依规划条件予以批复后,项目留用地指标原则上应全部落字在本项目留用十地
上,按照利益共享用地、项目范围内已批合法用地、项目范围外调入合法指标的顺序落实第三章合法指标处理规则
第十条【非农指标调整】利益统筹实施方案需要明确所有留用地指标的处理方式。利益统筹项目立项后至实施方案审批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业管理局在办理项目所洗及非农重设用地调整工作程中,市江求区城市用新与十地务备后意见。已调出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不参与利益统筹项目。
第八条【合法用地用途调整】项目范围内已批合法用地和范围外调入合法指标,因规划原因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诉求,有必要调整原批准功能的,参考深府2015)81号文和非农建设用地的相关做法,按以下原则核算留用地指标:
(一)拟安置的居住用地规划为居住用地的,按原批准规模的100%核算(二)拟安置的商业用地规划为居住用地的,按原批准规模的80%核算;(三)拟安置的工业用地规划为居住用地的,按原批准规模的30%核算;(四)拟安盖的工商用地规划为属住用地的,按原批准规模的65%核前:(五)拟安置的日屋村用地规划为属住用地的,按原批准规模的100%核算:(六)拟安置的公建用地规划为居住用地的,按原批准规模的30%核算(七)拟安置的统建用地规划为居住用地的,按原批准规模的65%核算。
第九条【土地重叠处理)利益统筹项目涉及不后类型权属用地重叠的情况,参考城市更新做法,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非农建设用地与农村城市化历中遗留违法建筑外理用地重叠的:非农建设用地在农村城市化历中遗留讳法建筑处
理用地外理完成前已经圳定的,重要部分仅按非农建设用地计入留用地指标:非农建设用地在农村城市化历中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用地处理完成后调入的,非农建设用地可在范围内另行计入留用地指标,无需再调整非农建设用地方案
()非农建设用地与旧屋村用地重叠的:非农建设用地在范围内另行计入留用地指标,无需再调整非农建设用地方案。
(三)旧屋村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用地,在留用地指标核算时,可重复计算。
(四)其他已取得权属证明文件的用地与非农建设用地、旧屋村用地重叠的:参照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用地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章规划建筑面积测算规则
第十条【权益容积】权益容积是对项目范围内原土地权益补偿的容积。不同规划功能的留用地指标按照下表所设定的容积率计算权益容积,利益共享用地核算的留用地指标原则上按居住
功能计算,项目留用地指标因城市规划实施或物业回许需要需安排商业功能的,社区可在居住功能留用地指标中申请安排最高不超过15%的商业功能
第十一条【留用土地安排】根据权益容积和留用土地选址范围开展留用土地规划研究权益容积应按相应规划功能在留用土地上全部落实。
第十二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益统筹项目权益容和全部落实到留用土地上之后,留用土地容积率如未达到规划上限,差额部分可按十地整备利益统筹政策安排共享建筑面积,或全部建设共有产权住房,具体处置方式纳入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配套建筑面积】留用土地应当按照《深标》、法定图则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建社区级公共设施。社区级公共设施的类别、规模在土地整备规划中确定。附件:测算方案明细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