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拆迁条例公布,拆迁员向何处去

发布时间:2013-05-07 00:00:00 Clicks:0

 

2011年1月份,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规定征收主体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征收主体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2013年5月1日,经过两年多讨论的《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正式施行,其中规定深圳市房屋征收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是深圳市土地整备机构。随着国家和地方拆迁新条例的出台,将对今后的拆迁工作以及深圳市的城市更新工作带来什么影响,就此城市更新网采访了深圳市城市更新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宋留强先生。宋先生根据自己的专业经验,就对拆迁工作和城市更新行业未来走向做出了自己的解读。

非公共利益不得征收

今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了一个前提条件: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项目,可以动用公权力走征收途径,依靠国家和地方的征收条例对其行为进行规范。那么,在深圳目前,大量的城市更新项目是商业性的,对由开发商实施的拆迁行为怎么规范呢?宋先生认为,既然国家没有说,那么,深圳市商业性的城市更新中的拆迁行为除了要遵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外,约束商业性拆迁行为的就只能是《民法》、《合同法》,也就是说,商业性城市更新项目中的拆迁,实际上是一种商业性的收购行为,双方遵守的是非强制性、公平性、意愿真实性等市场交易原则。

行政强拆取消

行政强拆的取消,对拆迁工作的影响是巨大的。可以这样说,行政强拆是传统拆迁工作得以快速进行下去的最有力的保证,行政强拆也是传统拆迁工作中逼迁方式的托底手段。根据最高法最新做出的司法解释,今后法院将不再受理政府申请的非诉司法强拆。这些规定的陆续出台,无疑为政府在拆迁工作中动用公权力绑上了一道道绳索。今后,尊重民意,引导公众参与将不再只是走走过场的事情,而将成为促进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一个必要的、有效的手段。

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这条规定出台,就意味着传统上承担了大量拆迁实施工作的拆迁公司失去了存在的法理基础,将会逐渐消亡。在各地区成立的城投公司等地方公司性质的土地储备单位,将无法直接参与土地储备(整备)中的拆迁工作。拆迁公司要想继续生存,就必须转型,其工作方式必须从服务“强拆”的行政化工作模式向以“整合”为代表的市场化推进模式转变。而各个地方成立的城投公司等公司性质的土储单位的未来走向目前尚不得而知。

宋先生认为,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拆迁新条例的出台对整个拆迁行业的影响是巨大的,有些影响还未完全表现出来。比如,原先承担拆迁工作的拆迁员/动迁员的未来职业走向,就是一个有意思的话题。目前,在深圳市承担城市更新中的拆迁工作的一线实操人员的称谓五花八门:拆迁员、动迁员、谈判员、业务员、城市更新专员、旧改专员、协调员等等。传统的拆迁员/动迁员在新的社会、法律环境下,该如何承担起自己的工作职责,需要如何的知识结构和专业能力,宋先生介绍说,由城市更新推动中心、城市更新房地产研究院主办,将于近期举行的城市更新专员培训就是为此应运而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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