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头龙又开始拆房了。
从2010年木头龙被纳入第一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计划,木头龙小区已经传出了数次房屋拆除的消息,先是房屋门窗等附属设施被拆除,然后是小区的公共桌椅、篮球架等附属设施被拆除,再然后是小区的树木等绿化被拆除,再到这次的8栋、51栋、59栋被拆除。但有意思的是,目前在木头龙小区开展拆迁谈判工作的开发商益田,均否认拆除系他们所为,或他们的拆除是受已签约业主的委托,进行的拆除行为,并不是他们为促进拆迁谈判而进行的逼迁。
且不论这一次又一次的拆除行为是否涉及逼迁,本文笔者想探讨的是,在城市更新中,在何时对旧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拆除才是合法的,以及谁有权对房屋进行拆除,以及拆除房屋是否需要履行一定的行政许可程序。
首先,房屋拆除是一项需要一定的技术能力,一定的资质许可的施工行为,且拆除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并为对周边的城市景观、周边的生活秩序现状造成巨大影响的一种行为,因此,房屋拆除需要履行一定的行政许可程序或政府批准程序,应该是可以理解的。
那么,是不是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房屋自己就可以随意拆除呢?
答案显而易见是否定的。
因为拆除房屋的事情必然会显著影响到第三人的生活。
在《城市更新办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之前,房屋的拆除工作是在获得拆迁许可证之后,由拆迁人向政府申请,获得拆除施工许可证后,由拆迁人(即获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委托有拆除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的。但《条例》的颁布,废除了拆迁许可证,导致城市更新工作中,何时、何人,履行何种行政许可程序来拆除房屋的事情变得模糊和复杂起来。
城市更新前期运作的焦点是拆迁,拆迁的焦点在房屋的拆除。深圳市国内进行拆迁工作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地区,有必要在城市更新政策中明确何时、何人,履行何种行政程序来实施房屋拆除,才能避免合规的房屋拆除工作被戴上逼迁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