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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与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补充规定

2018-09-11更新 版权所有:城市更新网-城市更新咨询、培训、项目运营与项目托管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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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留用地使用和村企合作行为,推进留用地的开发利用。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

《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惠府办〔2015〕13号)、《惠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惠城府〔2017]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惠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与合作开发建设管理规定》(惠城府〔2016〕19号)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制定本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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