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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特区外村办学校土地房产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

2019-02-26更新 版权所有:城市更新网-城市更新咨询、培训、项目运营与项目托管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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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一、本意见适用于原特区外纳入政府运营管理的原 96 所村办小学(以下简称原村办学校)土地房产遗留问题的处理。经市教育、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认定已移交政府运营管理的其它学校存在土地房产遗留问题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原特区外各区(含新区,下同)应以城市化过程中原村办学校清产核资档案资料为基础,对本辖区内原村办学校土地房产产权状况进行摸底调查,核定学校用地范围,建立土地房产档案。

三、原村办学校所占土地按以下原则处理。

四、继受单位在原村办学校的地上建(构)筑物按以下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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