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发展,提高居民生 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我市城中村(旧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中村(含城市待建区域内的旧村,以下 统称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