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无争议的既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
(二)在保障产业发展需求前提下的工业用地或者物流仓储用地上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等既有非居住房屋。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或者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和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上的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等既有非居住房屋,不得实施改建。
已被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棚户区改造计划、土地整备计划和房屋征收计划的非居住房屋经调出计划后方可实施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