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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10-31更新 版权所有:城市更新网-城市更新咨询、培训、项目运营与项目托管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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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除工程),是指对宝安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实施整体拆除的工程。包括:

(一)已纳入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整备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拆除工程;

(二)已纳入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拆除工程;

(三)符合《深圳市危房拆除重建规划管理规定》的危旧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拆除工程;

(四)除上述三项外,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具有合法产权,因城市建设或经济发展需要实施的拆除工程;

交通、水利、部队建设工程的房屋拆除、抢险救灾及其它临时性房屋建筑拆除、改(扩)建工程非整体房屋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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