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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临时用地审批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8-03-20更新 版权所有:城市更新网-城市更新咨询、培训、项目运营与项目托管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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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第十一条  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更新局可决定将临时用地提前收回: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违法、违约使用临时用地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

(三)因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需要;

(四)因抢险救灾的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前款第(一)项情形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不予以补偿。其他情形,建设项目用地权利人有权按照剩余期限与批准期限的比例申请补偿,最高补偿不超过其所交临时用地租金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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