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处理坪山区历史遗留 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历史违建),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完善 城市公共配套,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 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 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 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坪山区范围内农村城 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产业类历史违建) 和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公配 类历史违建)的处理确认、安全纳管、补充申报、依法拆除 或者没收。 产业类历史违建的配套设施及公配类历史违建的附属 建筑物、构筑物须与主体建筑同步处理,原则上不得单独申 请,因主体建筑已经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