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件:《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程序》。
第一条 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原则上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分期顺序进行申请。
第四条 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须提交以下材料。
第五条 区城市更新局收到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查。
第六条 公示期间相关权益人可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对公示提出异议。
第七条 区城市更新局在公示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
第八条 申请人应在实施主体确认书核发之日起 签订实施阶段监管协议。
第九条 实施主体确认后,确需变更实施阶段监管协议内容。
第十条 本工作程序由区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程序有效期 3 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