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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019-02-28更新 版权所有:城市更新网-城市更新咨询、培训、项目运营与项目托管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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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2015年10月9日前经已生效法定图则变更土地用途或者调整容积率的已出让未建用地的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出让未建用地,是指以协议方式出让并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

第四条  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利益共享等基本原则。

第五条  已出让未建用地申请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容积率调整后继续开发建设。

第六条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处置工作。

第七条  生效法定图则变更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申请对原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

第八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变更土地用途。

第九条  生效法定图则将已出让未建用地规划为多个不同用途地块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已出让未建用地生效法定图则确定的用途与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用途一致。

第十一条  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只约定用地面。

第十二条  土地用途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年期确定。

第十三条  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应当依法完善相关处置手续并缴纳地价。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受理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申请。

第十五条  拟审定的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处置方案应在部门网站公示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法定图则等法定规划调整涉及已出让未建用地的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已出让未建用地经生效法定图则变更土地用途和调整容积率。

第十九条  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征地返还用地和非农建设用地等涉及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已出让未建用地经派出机构按照《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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