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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解读《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11-02更新 版权所有:城市更新网-城市更新咨询、培训、项目运营与项目托管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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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以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管辖法院是“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以列举的方式作出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除须向法院提交的资料,有利于增强实践操作性。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在审查标准方面,坚持程序合法性与正当性审查标准,详细列举了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八种情形。人民法院审查时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关于强制执行方式,实行“裁执分离”,指作出裁决的机关与执行裁决的机关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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