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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项目推进若干措施

2017-11-09更新 版权所有:城市更新网-城市更新咨询、培训、项目运营与项目托管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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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一、对区内原农村建成区为主的拆除重建类项目开展的土地整备,区政府按照《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的标准提供收购补偿安置资金,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下称“原村股份公司”)负责收购补偿谈判工作,土地在公开市场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市财政返拨区财政的地价收入扣除区财政已支付收购补偿成本及相关费用后,转移支付给原村股份公司,以支持其经济发展。

(一)拆除重建类项目适用政府土地整备的条件:

(二)拆除重建类项目土地整备工作程序:

二、为保障多个权利主体通过协议方式形成单一主体推进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原村股份公司在引入其他企业进行改造开发的,应按照改造项目范围内物业收购所需资金设立共管资金账户,由改造企业投入相应共管资金,保障项目改造的顺利进行。

区政府原已确定改造单位的更新项目,辖区街道办与改造企业于2010年6月30日前设立共管资金账户,由改造企业投入相应物业收购资金,以推动改造项目的实施。

三、为推动单一权利主体或多个权利主体通过协议方式形成单一主体推进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对移交政府规划公共设施用地的物业补偿费用,在项目土地出让后,区政府根据《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但该补偿应扣减土地出让时移交公共设施用地上物业补偿所抵扣的应缴地价,且不超过市政府返拨给区政府的该更新项目地价收入(该地价收入已扣缴养老保险金、水利基金、农业土地开发金、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相关费用)。

为推动区政府原已确定改造单位项目的开展,原已确定改造单位在2010年6月30日前设立共管资金账户,且在2011年7月31日前完成补偿安置的,按照本条第一款处理;不符合前述条件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的鼓励政策,而且其项目改造单位的核准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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