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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暂行规定

2017-11-09更新 版权所有:城市更新网-城市更新咨询、培训、项目运营与项目托管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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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根据城市规划或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有意向的城市更新项目投资人可向项目辖区所在街道办提出提前建设城市更新项目周边公共设施项目的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城市更新项目的基本情况,与之配套的周边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投资匡算、用地的获取、房屋征收方案、建设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请求政府解决的其他问题等内容。

街道办应对申报公共设施项目的实施可行性、存在问题及对多个意向投资人的选择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城市更新部门。

第八条 区城市更新部门应与意向投资人就公共设施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进行协商,并就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总投资匡算、用地的获取、房屋征收方案、资金筹措方案、监管专账的设立、前期和施工阶段完成时限及其他有关责任等达成初步意见。

第九条  区城市更新部门拟定公共设施项目建议书,统一向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交通运输、业主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经综合协调后提出意见报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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