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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暂行办法

2017-11-09更新 版权所有:城市更新网-城市更新咨询、培训、项目运营与项目托管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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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第三章 城市更新项目

  第九条 城市更新项目应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将项目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说明、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报街道和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再循有关程序向区发改、规划国土、城改、住房建设、环保水务、消防等部门申办手续,项目获批后方可进行更新改造。

  第十条 城市更新项目引进合作方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履行以下程序:

  (一)引进合作方的信息发布。公司应通过市、区主要媒体以及龙岗区社区经济信息网、龙岗区党风廉政信息平台等途径,将拟合作建设的项目基本情况、规划方案、建设要求和合作条件等有关信息进行公告和征集合作方,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二)合作方应符合的资质条件:

  1.具备房地产项目开发资质和成功经验;

  2.净资产规模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负债率不高于50%,资产质量好;

  3.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与业绩。

  (三)引进合作方的招投标程序:公司应委托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投标,招标采购的项目需求由街道办和公司共同拟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择优选定中标的合作方。

  (四)中标合作方应向公司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由双方约定,其中工业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每万平方米(土地面积)500万元,商住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每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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