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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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第一条 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问题,制止违法建造私房行为,保障城市规划 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历史遗留违法私房(以下简称违法私房),是指《深圳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 1999 年 3 月 5 日以前违反法律、法规所建的下列私房: (一)原村民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新建、改 建、扩建的私房; (二)原村民未经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新建、改建、扩建 的私房;(三)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所建的私房; (四)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的私房; (五)非原村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独或合作兴建的私房。 本规定所称原村民,是指特区内截止 1993 年 1 月 1 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 本村劳动分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规定所称一户一栋原则中的一户,是指特区内截止 1993 年 1 月 1 日公安机关 登记在册并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分红的户籍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