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原村民 非商品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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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第一条 为加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规范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行为和 办事程序,建立疏堵结合的查处违法建筑长效工作机制,根据《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 住宅建设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审批工作,应本着“尊重历史与现实,符合城市 规划,依法建设管理”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 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必 须符合消防管理的相关规定。 社区内能够满足 10 户以上(含 10 户)原村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原则上用 于统建住宅。政府扶持多户原村民统建住宅,对统建住宅区优先完善市政配套设施。 建成区零星地块内可以建设与周边协调统一的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