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国资委关于明确社区集体 用地开发和交易项目意向合作方涉及 房地产开发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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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对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 2011 年4 月12 日前已签订 合作协议的集体用地或参与城市更新项目,在意向合作方在合同 约定期限内协助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后,若意向合作方股东之一具备房地产 开发资质,并为该项目出具建设、技术、管理等相关资质保障 承诺书的,该意向合作方可以按照《龙岗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 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细则》(深龙府办[2015]29 号)规定参加集体用地、城市更新项目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