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城市化转地后非农建设用地 补划和调整置换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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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 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 号,以下简称 102 号文)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非农建设 用地划定办法〉的通知》(深府〔2005〕65 号)精神,加强我 区非农建设用地的后续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节约集 约用地,维护社区及股份合作公司合法权益,解决非农建设用地 后续开发管理中涉及指标补划和调整置换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补划非农建设用地是指规划国土部门 已核定有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且未落实的,包括剩余指标待落实和 指标计算错误需更正两种情形。 本办法所指调整置换非农建设用地是指已划定的非农建设 用地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等原因需要调整置换的,包括非农建设 用地调整置换至城市更新项目的和与现行规划不符的非农建设 用地需调整置换的,但已办理合法产权登记、已签订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已按市人大“两个规定”处理的和已建成公共设施的 非农建设用地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