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件:《龙岗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工作程序》。
第一条 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更新项目的搬迁人是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备案申请人。
第三条 更新项目在申请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前。
第四条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
第五条 申请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第六条 街道办收到备案申请后。
第七条 备案章由龙岗区城市更新局统一制作。
第八条 备案编号采取“街道-更新单元序号-协议序号”的方式编排。
第九条 街道办应每月汇总通报龙岗区城市更新局。
第十条 申请人应对申请备案协议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本工作程序由龙岗区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程序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