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房由政府通过以下方式建设筹集:
(一)安置用地建设;
(二)土地整备留用地建设;
(三)城市更新项目配建;
(四)社会存量住房租购;
(五)其他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的筹集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辖区内安置用地安置房的计划、建设、分配及管理等相关活动。
其他形式筹集的安置房的分配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