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深圳市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促进集约节约用地,维护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农建设用地,是指为满足继受单位生产和生活需要,保障其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规定,依法批准由其使用的建设用地。具体包括:
(一)按照《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
(二)按照《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
(三)规划国土部门在征收原农村集体土地时,批准返还并计入继受单位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设用地;
(四)以其他形式批准给继受单位使用,并计入其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辖区内继受单位非农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调整等事项。